【藏槍判囚】涉藏19槍及逾3600發子彈 槍癡認罪囚7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05 15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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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及1項管有爆炸物品罪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槍痴涉於辦公室及住所藏有共19支槍械及逾3,600發子彈,今(5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及1項管有爆炸物品罪。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對槍械著迷,甚至自製槍彈,但沒有任何企圖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,收藏於家中的槍彈,家人亦不知情。暫委法官接納被告沒有不法意圖使用槍彈,就4罪共判監7年。

被告李重民(47歲),任職資訊科技行政經理,被控3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及1項管有爆炸物品罪,控罪指他於2019年2月21日,分別在塘尾道、大有街的辦公室及沙田住所,藏有共4支長槍、14支手槍、1支氣槍、逾3,600發子彈及6樽火藥。
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沒有刑事紀錄,為家中經濟支柱,育有7歲女兒,因本案而與妻子離婚。

代表律師指,被告對槍彈著迷,醉心於對機電工程及科學研究,甚至會自製槍彈,但從沒有使用涉案槍彈,亦沒有任何不法犯罪或政治意圖,甚至同事及家人對被告收藏槍械之嗜好從不知情,因此對公眾造成危害極低,望法庭判刑時作出考慮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指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屬嚴重罪行,對公眾構成極大危險,須判以即時監禁,以確保香港成為安全的地方。

法官接納被告管有的部分槍械有妥善保存,惟部份藏於住所的槍彈未有上鎖,令家人或於處有潛在危險。法官又指被告於公眾地方被捕時藏有上膛槍械,以及涉及管有龐大數量槍彈,以上均屬加刑因素,

暫委法官表示被告及早認罪,並接納被告沒有意圖就涉案槍械作不法用途,亦接納被告警誡時因慌張才作出自衛的說法,就4項控罪共判監7年。

案情指,警方於案發日在塘尾道一工業大廈單位進行搜查時,被告攜同背包到場,警方發現內有已上膛15發子彈的手槍,警誡下被告稱「出面好危險,帶槍為自衛」,被告又指背包內的槍由他自製,警方其後在被告寓所搜出其他涉案槍彈等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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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